为进一步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药品、试剂供应服务,避免因药品、试剂因长期放置不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杜绝药品试剂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危害,决定成立药品、试剂供应中心,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为全校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药品、试剂是教学、科研、医疗的物质基础,搞好药品、试剂的供应管理工作是教学保障重要任务之一。
第二条 为了加强药品、试剂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高校有关药品、试剂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药品、试剂的采购、保管、供应和监督。
第二章 常规药品试剂的储存和管理
第四条 一般药品的保存。
1.怕冻药品在寒冷季节应保温储存,温度一般不低于0℃。需冷藏的药品、试剂,生物制品,温度一般保持在2~10℃之间。
2.遇光变质药品,应储于遮光容器内避光保存。
3.易吸湿潮解、分解、结块的药品,易风化、升华的药品,易挥发(逸散)的药品,遇空气氧化或吸收二氧化碳而变质的药品应注意密封储存。
第五条 常规试剂的管理。这类试剂品种规格多,包括化学试剂、生物试剂、染色剂、指示剂等。必须按其理化性质分别贮藏于干燥、避光、凉爽的处所。凡属危险品范围的则应按有关规定加以保管。化学试剂保管和发放时应注意:
1.闪点较低的易燃液体,如乙醚、丙酮、苯等,禁止放在冰箱中储藏,以防发生爆炸事故。
2.实验室领取试剂时,必须根据需要注明规格。即:保证试剂 (G.R.)、分析纯(A.R.)、化学纯(C.P.)、实验试剂(L.R.),发放或领取者应仔细核对。
3.发放化学试剂尽可能按最小包装量发出,如有剩余及时送回。
第六条 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和失效期先后,由近及远,按顺序发出,对有效期作明显标志,以便掌握,防止失效。
第七条 库房管理规定。
1.药品库由专人负责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入内。
2. 药品入库后,应按项目逐项登记、建帐,分类存放。
第三章 特殊药品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一条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贵重药品的储存实行统一管理,储存室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了监控和防火设施。坚持实(时)用实(时)领的原则和请领单审批制度。并建立储存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购买中实行双人到指定的点购买,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负责押运。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是指受光、热、空气、水等影响可引起爆炸、自燃、助燃或具有强腐蚀性、刺激性、猛烈毒性的药品(化学危险物品)。这类药品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巨大的灾害,故在保管和使用中应特别注意。
第十四条 危险品按其主要特征及性质可分为九类:
1.爆炸品:固体或液体受外界一定的影响而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由于气体膨胀,发生很大压力而爆炸。如苦味酸等。
2.氧化剂:物质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与有机物和其他易氧化物混合,经磨擦、撞击或受热即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如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钾及硝酸钠等。
3.压缩气体和液态气体可分为:
(1)有剧毒的,如液态氯、液态氮、二氧化硫等。
(2)易燃的,如乙炔、氢、三氯甲烷等。
(3)助燃的,如压缩空气、压缩氧气等。
4.自燃物品:如黄磷等。
5.遇水燃烧药品:如金属钾、钠及过氧化钡和过氧化钠等,在空气中受潮或遇到水即能燃烧。
6.易燃液体:按其火灾危险程度分为两级:
(1)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如汽油、苯、丙酮、二甲苯、乙醚、乙醇等。
(2)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45℃,如松节油、煤油、丁醇等。
7.易燃固体:包括X光胶片、赤磷、硫磺、萘等。
8.毒害品:一种是剧毒品,具有强烈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机体即可造成死亡者,如升汞、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等;一种是有毒品,因误食、接触眼或皮肤,侵入呼吸器官而使人、畜中毒或病害者,如氯化钡、四氯化碳、氯仿等。
9.腐蚀性药品:强酸类、强碱类、溴、酚等。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严禁烟火,要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2.危险品应按其氧化、还原、助燃、自燃等不同性质,防护方法不同,分别将其储于阴凉避光、有通风设施的安全隔离库内,不得混杂一起。氧化剂应忌高温、日晒,搬运中避免磨擦、撞击,应严格与还原剂隔离;易燃、易挥发品应隔绝热源、火源,并需检查封口,避免有毒气体外逸;自燃品,如金属钾、钠、钙应放于煤油中,磷应放于水中,密封保存;强腐蚀剂应严格检查玻璃瓶有无裂痕及瓶塞松动现象,防止腐蚀与中毒;遇水燃烧受热后能发生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堆放于露天。
3.药品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人员出入、明火管理等安全制度,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制度(三人管理、三人收发、三人运输、三把锁、三人使用),发生问题和事故及时报告。
第五章 药品库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库内严禁烟火。要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工作结束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六章 药品供应
第十八条 供应时间:上班时间,常用药品随到随领;特殊药品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药品的请领:由实验室指定人员填写申请单,并注明实验项目、期班及人数,单位领导签字后,到药品库请领。
第二十条 毒麻药品,认真填写毒麻药品审批单,由承担该实验的两人领取,并负责实验中毒麻药品的妥善保管、安全使用及实验后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常用药品请领:按科研处的要求办理,所用经费统一核算;贵重药品及试剂盒,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计划,并在校网上公布,避免药品放置过期而失效。
第七章 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需报废的药品、试剂,由使用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填报“药品报废表”,写明报废理由及处理意见,经审查核对后,送学院药品库。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药品、试剂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在药品、试剂供应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本规定,发生差错事故应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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