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学院在年度预算中除基本支出(即人员支出、日常教学业务、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的、造价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建工程、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实训室项目等。
第三条 学院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项资金项目专家组,成员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确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立项、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申报具体项目的名称。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申请部门确定,分管院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应是部门负责人或专业带头人;
项目类别:分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和学科平台建设类;
申报理由:充分阐述所报项目的理由;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阐述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内容表述要求完整,详实。
项目预算及预算支出明细:项目的总预算和明细支出,要求准确,详细。
项目建设绩效目标:项目建设完成预期达到的效果和目标。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学院专项资金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院内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最后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30万元及以下)或党委会(30万元以上)。
第八条 项目立项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项目申报部门要对所报项目资料进行完善,合格后报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学院按照预算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学院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及项目变动
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已通过立项的项目追加需要再次进行专家论证,并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通过。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学院不予招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财经制度、审计条例等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院领导。
第十四条 学院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项目评价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医药学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