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及上级《关于全面推进员工诉求中心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校、全体教职工、及本人 权益的相关规定、制度和处理决定有争议,依法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的申诉人应为我院在编教职工及人事代理人员;被申诉对象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应本着实事求的态度,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诬陷、歪曲事实,或借申诉扰乱学校工作、生活秩序;教职工校内申诉受理部门应以解决矛盾为出发点,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保密的受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是受理教职工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教师代表、院行政和工会三方,按四比四比一共九人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教师代表和院行政担任。
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教职工对于学院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八条 申诉范围:
1.教职工认为学院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 2.教职工对学院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程序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不予受理范围:
1.教职工个人之间的纠纷; 2.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 3.已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或有关司法提出申诉的。
第九条 教职工提请校内申诉,应书面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主要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字。
第十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成员开始工作;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对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解决矛盾,区别情况,作出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原部门重新处理或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3.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原部门撤消处理决定。4.教职工如对校内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可采取直接送达并本人签收;或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接到撤诉申请书后,即应停止受理工作。并不予受理该申诉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九条 教职工提交的申诉书,委员会调查、听证笔录、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由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