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修订)
日期:2014-11-19 00:00:00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录取取得吉林医药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规校纪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诬陷他人;漫骂和殴打执行调查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违纪的;在校外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多次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已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指学年度)参加国家、省、学校和院(系)各种评优奖励、奖学金、荣誉称号、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类资助的申请资格;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学生受警告处分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受严重警告以上的停发一学年助学金;

(二)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考核中,思想品德基础分为零;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者,策划、组织和加入非法社团者,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加入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和在校园内开展宗教等活动,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者,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且拒绝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盗、勒索、骗取、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骗取、冒领、侵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共同作案者,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在校期间两次盗窃,不论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礼堂、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取消本人及寝室成员学年内奖学金及各项优秀评选资格,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建档资格和一切待遇;取消该寝室“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听劝阻,在寝室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文体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登记住宿,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使用及存放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禁止吸烟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文体活动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四)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六)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七)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八)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通知、通告、布告、宣传条幅等者;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者;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十五)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十六)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辆者;

(十七)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摆摊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或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将自已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早操、早晚自习、正课、实习、劳动、毕业设计、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旷课时数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无故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擅自离院,每天按8学时计。学生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5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112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听老师劝告,在课堂上看与本课程无关书籍、资料,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听老师劝告,妨碍他人听课学习,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早自习吃早餐、课堂上吃东西、玩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上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课堂上说脏话,辱骂、顶撞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间,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学院学生会、学生自治组织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正式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寝室长等。

第三十一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吉林医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考试违纪处分外,因其他原因违纪,受2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决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部门: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本、专科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违纪由科技处负责审核。

(二)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提出违纪事实,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处理意见;学生在集体宿舍违纪,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违纪事实;学生违反国家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生受处分后到一定时限,思想认识深刻,各方面有明显转变,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详见《吉林医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办法》,解除处分材料连同处分材料应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学院违纪事件的处理,由所在学院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六)跨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

(七)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如无特殊情况,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记过处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九)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后,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填写处分登记表,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字或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校内公告60日,视同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科技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的执行:

(一)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或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

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达六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在离校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

2.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符合终止条件的可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

(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书下达后15日内;

(二)学校复议后,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吉林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5日内;

(三)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学年内剩余月份的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逾期不办者,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享受申诉的权利,申诉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进修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医药学院违纪处罚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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