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吉林省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吉教科字〔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医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以各种形式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
(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
(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客观、合法、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对当事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学术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学术处提出申诉,提请校学术委员重新审议并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由科研学术处负责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同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留校察看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取消兼聘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医药学院科研学术处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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