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外教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教要从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出发,坚持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的原则。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是我校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交流处是外教管理的主要部门,外教聘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均应将外教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外教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请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需聘请外教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下一学年聘请外教的申请,并说明聘请外教的目的和所要承担的教学内容。
第五条 聘用单位根据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聘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专业教学训练,有一定教学和科研经验的外教。
第六条 被聘请者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华友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七条 被聘外教应在合同期开始前15天内到学校报到。由国际交流处为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体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和保险等手续。
第三章 涉外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外教的涉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聘用单位提出的外教需求,协助聘用单位做好外教的选聘工作。负责初审被聘者的个人简历、护照、学历证书、教师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材料审查无误后报吉林市外国专家局。待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后,寄送拟聘人员,以便对方办理签证入境。
第九条 负责外教来校和离校的迎送工作。国际交流处应协调相关部门为外教提供宿舍和必要的生活用品,负责外教宿舍的维修和管理,保证其良好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第十条 负责外教的聘请、延聘、办理各种证件、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对入职外教进行法律法规宣讲、负责向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及教育方针、政策、法律等相关规定,让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负责对外教临时来访客人的有效证件查验并进行登记。国际交流处应告知外教不得私自留宿客人,外教的客人需在办理住宿登记后方可入住。
第十三条 负责与外教签订工作合同,全面掌握外教情况,建立外教档案,向上级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外教情况统计表和外教管理工作总结。
第四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负责对新任外教进行上岗培训,向外教说明教学管理要求和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审定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和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的文献、影视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果上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教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我校聘请的外教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听查外教所授课程,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聘用期满时,外教需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并上报至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出现教学事故,教务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国际交流处将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并在其任教班级中选派一名综合素质高的学生作为信息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教材审查结果在外教开课前上报国际交流处。
第十九条 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在校园内从事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经济、社会状况、科技秘密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统战部和国际交流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外教经费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每年度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外籍教师的聘用计划做出外教经费使用计划,计划财务处编制外教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做好外教工资及各项补贴的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外教收入的纳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