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医药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的机构。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落实党委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等决议,制订、修改、废除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确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重要行政工作安排,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制度政策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八)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九)审议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审定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其他校长办公会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例行召开时间为每周星期五上午。校长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组成人员为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七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议题一般由提出该议题的职能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八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四、议题确定
第九条 议题由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并附汇报提纲,应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制度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等内容,经分管校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并签批后,报校长审定,并于周四前报学校办公室。
第十条 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凡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十一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提交决策前,应经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五、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 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列情况下可以复议:
1.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2.办公会成员书面提议,并经校长同意的。
六、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由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先后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校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加强协调与合作。请假未参会的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向相关部门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七、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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