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9-12-26 00:00:00  发布人:党政办公室  浏览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领导,确保学校党委全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负责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研究贯彻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建、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审议通过重要规章制度及其他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定期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学校党代会方案、换届方案和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补选方案等。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

(六)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七)审定学校章程。

(八)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员校长或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也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

第八条  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要事先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九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纪委委员等)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务工作,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会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对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委员在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具体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对党委全委会的决议事项,如有异议的,经党委常委提出动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以提交党委全委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党委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全委会上,凡研究涉及委员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委员及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外传和扩散。违者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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