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党委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学校党委班子的决策水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学校党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事项:
(一)年度党委工作计划及阶段性重要党委工作安排。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制度政策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二)干部培养、选拔、考察、管理、教育、监督和任免、调动、奖惩等事宜。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四)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事宜;
(六)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要问题;研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使用和调整。
第七条 研究决定提交双代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议事范围,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二)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由主办部门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申请表》,报党委书记同意后,于周三下班前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汇总。
(三)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讨论。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常委会讨论问题,必须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把问题议深议透。
(六)作出决定。常委要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常委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决定干部任免、提名事项,若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常委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有关常委缺席时,除非遇有紧急情况,不研究讨论与其分管工作有关的议题。缺席人员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常委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常委会由专职工作人员作详细记录。查阅常委会纪录,须经书记批准。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常委会后应及时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常委会会议纪要》的发放范围为:党委常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应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由党委办公室抓好督促检查,并适时向党委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常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常委会上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经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常委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常委会内容,不得在会上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非紧急事项不得找人。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