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团费收缴和管理规定
日期:2018-12-20 00:00:00  发布人:团委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共青团吉林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的组织按照规定逐级上缴团费,不仅是团员和团组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是为团的工作开展提供部分经费,增强团员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基层团委、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这方面的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团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三条  收缴时间

团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530日向所在的支部缴纳本学期(6个月)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收缴团费10日内向所在基层团委缴纳;各基层团委在支部上缴10日内向校团委进行缴纳;院团委每年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四条  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

1、本、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月缴纳团费0.2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缴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

第五条  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基层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基层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50自留用。

2、各基层团委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向校团委学生会人力资源部写出团费收缴单,注明各支部团费收缴的人数(团员、青年、党员)和金额(应缴、实缴及上交率),校团委将按照团费收缴单依次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收缴办法

各基层团委由学生会人力资源部、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预缴。收缴团费同时做好团员证注册,登记好团费收缴纪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团费的团员将视为自行脱团,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三章  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 各基层团委学生会人力资源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团委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团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团费的使用

第十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支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报纸、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

4)组织日常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5)团的教育、宣传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 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每项活动前要做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支出,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十二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各基层团委由团委书记负责各项开支的审批工作,学生会秘书长负责经手。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团费收缴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上级有关章程、条例、规定相违背,以上级团组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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