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日期:2015-11-24 00:00:00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浏览量:

为了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师生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未经实验室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损坏值的50~100%

第三条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第四条 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10~80%

第五条 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收音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损坏者,按实物原有价值的50~80%赔偿。

第六条 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100%

第七条 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

第八条 处理意见决定后,当事人应在二周内将赔款全额上交财务处。超期则按15倍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分次偿还,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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