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15-11-24 00:00:00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浏览量:

第一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等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录所示。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指导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购买管理
  ()申请购买程序
  使用单位提前20天填写申请购买的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的清单—→室主任签字—→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资产管理处审核—→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政务服务大厅审批—→凭购买许可证购买—→销售单位负责送货到学院药品仓库—→入库登记。
  ()购买许可证由资产管理处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购买的品种、数量要与购买许可证相符,不得超出。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运输管理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由销售单位凭运输许可证负责运输。抵达学校后,只能在院内使用、搬运。否则,按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五条 使用管理
  ()请领程序  使用单位填写请领详单—→室主任签字—→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资产管理处审核—→持请领单到学院药品仓库领取。
  ()使用登记  每次使用都要有专人负责,每次使用都要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本》上进行详细登记,不得漏填。
  ()学校药品仓库及使用单位应做到账物相符。
  ()各单位领导审批时要严格把关,申请量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用多少,领多少。学期实验结束时,各实验室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交回学校药品库,统一保管。
  ()过期易制毒化学品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确实需要处理的交资产管理处药品仓库,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统一处理。
  第六条 保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被盗、被抢。
  ()保管员员对易制毒化学品应区别不同性质,按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保管员应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检查、指导。检查项目包括:申请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查看实物、使用登记是否完整,账物是否相符等。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资产管理处和校保卫处报告,同时,由校保卫处报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发案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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