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物资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加强高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颁发的政府统一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采购办)设在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物资采购的实施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效益优先,遵循保障供应,履行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采购其范围包括教学、医疗、科研、实验等方面的物资(含各类仪器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玻璃器皿、实验动物、教材、图书、家俱、材料等),即占有权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物资采购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年度计划中的各种固定资产购置费、实验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教学、科研、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专项费;
(三)国内外贷款、捐献以及赠款等;
(四)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自筹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第五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
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教学、医疗和科研用物品每学期编报两次,分别在6月、12月底前完成。种类计划需经各单位审定,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并按经费和实际需求编制出采购计划,由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
(一)集中采购 按照学校审定的年度购置计划进行。物资使用单位依据学校年度购置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上报采购办,采购办审查汇总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分散采购。①专业技术性强、需求量少、种类单一、单价在500元以下者;②自筹资金;③科研经费。分散采购须报资产管理处,呈报分管校领导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需求部门、纪检部门一起进行采购。
第七条 物资采购的权限
(一)列入学校审定的年度购置计划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权限执行:
1.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物资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项目清单,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2.单价或批量在5-10万元(含5万元)物资的采购,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校领导主持招标采购或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纪检部门一起进行采购。
3.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物资的采购,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参加政府采购。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购置计划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须先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论证,报校领导同意后,按上述权限执行。
第八条 物资采购过程中使用单位向采购办提供包括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质量、参考价格、性能、用途等信息资料。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在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最佳采购方案。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招标办法执行。
第十条 物资采购要全面加强合同管理。购货合同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外签订。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部门、使用单位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协议后,拟定合同文本报送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专用章生效。
第十一条 采购物资到学校后,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及同行专家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按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作好调换、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占有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须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和领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对擅自进行采购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过程要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和物资使用单位及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 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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