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2019年印发)》
日期:2024-11-05 08:15:41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及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学校的合法收入,确保收支两条线的贯彻落实,根据财政部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及《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为学校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领购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校属所有非法人单位的各种收费。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报名费、科研费、各种培训费、资料费、手续费、工本费、质保金和各种会费及各种代收费等。

第二章 各类收费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四条 学历教育收费和政府强制性培训收费。学历教育收费指本专科、继续教育、委托培养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政府强制性培训是指学校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的强制性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学历教育收费和政府强制性培训项目都必须经省、市物价局批准后,按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收费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汇总收费申请后提出我校年度收费标准报告,经各职能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财务处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非政府强制性的各类培训班。学校举办非政府强制性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标准由承办部门制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部门备案。承办部门持相关合约及省物价部门备案材料到财务处办理立项、领取票据。

第六条 学校受委托或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对社会组织的考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各类考试费,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经承办部门持委托函和物价批文到财务处办理立项、领取票据。

第七条 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计价收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政府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为代表学校向财政或税务机关购买票据的唯一部门,并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保管、稽核、检查等各项工作。校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目前学校使用的票据有三种:

(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脑版和手写版),主要用于《吉林医药学院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规定项目及标准的收费。

(二)学校统一印制的吉林医药学院往来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校内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

(三)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主要用于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等。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和监管,各单位根据专人管理,登记核发,以旧换新,限期核销的原则申请领用票据,并填写《吉林医药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领用数量为经常性项目收费以三个月周转用量为限、临时性收费以一次性业务用量为限。所领票据必须加盖吉林医药学院财务票据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具票据时应按顺序规范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一致。具体为:缴款部门(人)为部门或个人全称,日期为收费业务实际发生时间,收款金额真实且大小写相符,填票人和收款人应签全名或盖私章。

第十二条 不得红笔填写和拆本使用票据。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三联同时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机用票据作废应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编码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控制,实行票据、印章分管制,收费部门使用票据时开票人与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属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所收款项上缴计划财务处,不得截留使用或公款私存,用完的票据在每本封底登记合计金额,同时在票据封面填写起讫号码、使用和作废份数、交款金额、填票人、复核人,连同交款统计表到票据专管员处核销。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清点库存票据,要做到账票相符;并对发出的票据进行清理,督促各领用单位及时上交和核销票据;同时,根据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相关部门核销票据。已核销的发票存根联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票据保管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查验后销毁,并由有关监管机构派人监销,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销毁票据。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员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与接管人、监交人对库存票据进行清点,并填制票据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票据的名称、数量、起讫号码,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五章 收费管理的监督及罚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违反规定的,由批准或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导承担行政责任,并由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收费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立项擅自进行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

(三)无财务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填开、保管、核销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六)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的;

(七)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票据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学校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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