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专家项目评审管理规定
日期:2024-11-05 08:17:01  发布人:  浏览量:

吉林医药学院专家项目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吉财预〔2017〕304号)和《关于规范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开支标准的函》(吉财教函〔2015〕36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评审,是指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评审、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招标项目评审、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验收、毕业论文答辩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第三条 各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只邀请教学、科研等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和评审时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参与集中评审的专家控制在5-7以内,评审时间最多不超过3天。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各部门不得向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

第六条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开支标准为(税后):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800 元。

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长江、杰青、千人、万人等)每人每天不高于1500元。

三、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3000元

第七条 支付评审费,各部门要请参与专家、学者统一填写包括含有专家姓名、职务或职称、金额、领款人身份证号码及本人签名的表格,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支付相关费用。签收单将做为记账原始凭证存档。

第八条 评审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评审费直接拨付专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申报;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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