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且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所有项目资金。
第二条 资金内容和标准
(一)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
(二)单项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三)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四)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务大额提取现金业务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银行转账业务。
(五)其他大额资金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定期存款、协定存款、职工工资、大额度水电燃气等重要事项支出全部纳入大额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资金审批及决策
凡符合资金标准的项目,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和集体决策程序。
(一)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
1.经费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必须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办理,还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审批;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报校长批准。
2.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科研经费实行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校长批准。
3.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除执行上述1、2规定外,同时执行吉林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单项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1.单项造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经总务处和采购办公室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2.单项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医药学院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招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服务商,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核,报校长审批。
3.在政府采购额度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及施工方案须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4.本办法涉及的所有维修改造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
1.货物、工程与服务类项目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项目需要立项及建设方案,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立项审批制度,由职能部门提出,并填写项目采购联签单,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报批程序后实施。
2.货物、工程与服务类项目,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医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招标程序,并填写采购联签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服务商,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核,报校长审批。
3.执行中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基建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
5.基本建设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必须由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现金提取和银行转账业务
1.10万元以下的大额提取现金业务,必须由计财处会计提出,报计财处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现金提取业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报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审批。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银行转账业务,必须由计财处会计提出,报处长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银行转账业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报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六条 其他大额资金的管理
1.对外投资项目。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专家评估、集体讨论决策、授权审批和过程监督控制等相关程序,执行吉林医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2.银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业务。学校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的原则,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和集体决策制度。
3.水、电、燃气等由银行托收项目。总务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认真核对银行托收清单,并报经总务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支付。
4.教职员工工资支出。学校计财处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工资数据,由计财处出纳提出申请,并填写大额资金转账申请单后,报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审批。
5.银行对账单执行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双签”制度,并报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
第七条 资金审批人职责
各层级负责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对支出款项承担相关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资金的监督
计财处和审计处要切实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计财处按资金审批流程,严格审核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办理付款事宜。审计办定期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资金核算、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审计监督,并为规范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资金项目,符合《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计处负责对二级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