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学校声誉和毕业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毕业生如出现就业协议书造假、涂改或故意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情况,学校将不予派遣。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发放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印制,学院统一编号、管理、发放。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对象为统招全日制应届非定向本、专科毕业生,每人一式三份,专人专号,不得涂改、转借、互换。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前,学院负责将姓名等自然信息填写完整,并由毕业生本人签名领取,就业协议书发放记录应存档备案至毕业后二年。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第七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流程:
1.毕业生签署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4.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保留一份就业协议书,列入就业方案。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的解约
第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解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解约手续:
1.原签约单位出具解约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退回协议书;
2.新拟签约单位出具接收函;
3.毕业生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4.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学院将违约毕业生原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及《申领表》备案、归档后,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予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补发就业协议书手续。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需要补发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注明遗失情况、原协议书编号以及本人对承担责任的承诺,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学院备案、归档,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污损、填错等情况,需要换发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将《申领表》和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至学院备案、归档,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六章 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1.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不按解约程序办理解约,向用人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5.不如实填写协议书的内容,或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6.其他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