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聘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招聘会现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聘会组织
第二条 专场招聘会,可由学院自行组织或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若学院自行组织,相关材料需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三条 综合招聘会报校领导审批、招生就业处协调安排、学院参与协助,共同筹备完成。
第三章 单位准入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许可后,方可入校参加招聘会。
(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提供招聘会使用的招聘信息内容。
(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单位同意其公开招聘的证明。
第四章 招聘信息
第六条 招聘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招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尊重应聘人员的求职权利,不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条件上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自带招聘简章,由校方统一张贴发布。
第五章 招聘规范
第九条 人才招聘应遵守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人才招聘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应聘人员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在招聘会现场张贴启事、摆放展架、散发宣传资料。
第十二条 对应聘人员出具的简历、证书等由用人单位自行审查,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应予以保密、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需提前7个工作日与校方负责人接洽预约,并提交企业资质以及参会回执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校方提供招聘场地以及多媒体设备,用人单位自备招聘海报、应聘登记表、彩页、易拉宝等宣传资料,招聘期间应服从校方安排。
第六章 毕业生应聘
第十六条 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就业网站、吉医就业公众平台、班级QQ群、就业指导宣传栏等渠道提前获取招聘会参展单位、招聘岗位、应聘要求等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不得有造假、隐瞒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会,需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出现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专场招聘会相关学院就业负责人应及时到场,配合现场管理及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